武汉科技大学生物医学研究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选计分标准
为确保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选的“公开、公平、公正”,充分发挥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激励作用,按照国家、省教育厅以及学校相关文件,特制定我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选计分标准。
一、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计分标准
总分=科研获奖得分+专利、论文及著作得分+社会工作得分
注:申报者课程学习成绩的平均分需达到75分以上,且不得挂科。申报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成功后的材料不可重复使用。
类别 | 等级 | 作者排名 顺序 | 计分(分/项) | 说 明 |
省(部)级科研成果获奖 | 一 | 1 | 120 | 1、同一科研成果多次获奖,取最高分计,不累加。 2、国家级科研成果奖励参照省(部)级奖励计分乘2。 3、市级及行业科研成果奖励参照省(部)级奖励计分乘0.7。 |
2—4 | 90 | |||
5—7 | 70 | |||
7名以后 | 50 | |||
二 | 1 | 80 | ||
2—4 | 60 | |||
5—7 | 40 | |||
7名以后 | 30 | |||
三 | 1 | 40 | ||
2—4 | 30 | |||
5—7 | 25 |
三、专利、论文及著作计分标准
| 等级 | 项 目 | 计 分 (分/篇) | 说 明 | |
科 研 论 文 类 计 分 | A | 在国际著名学术刊物(Science、Nature)发表的学术论文 | 200分/篇 | 1、所有成果计分均应有书籍原件证实,否则不得加分。第一作者和评奖人单位应明确为武汉科技大学,否则不加分。 2、同一论文被不同刊物收录(转载),按最高级别计分,不累加。 3、若研究生为第二作者,其导师为第一作者,视研究生为第一作者。 若研究生与教师(包括导师)共同第一作者,视研究生为第一作者。 但此类论文计分,最多计算2篇,且第1篇按照得分的100%计分,第2篇按照得分的50%计分。 4、B类论文中SCI四区计分(30+10*影响因子),SCI 三区计分(60+10*影响因子)、二区计分(90+10*影响因子)、一区计分(120+10*影响因子)。D类档次论文计分时,总篇数不能超过3篇。 5、ISTP会议、EI会议论文计分等次由各学院评审委员会核定,报学校备案。文献综述和临床报告根据评定委员会核定计分。 6、参加编著、翻译学术著作2万字以上按学校相关科研工作量计算方法执行。 | |
在《中国社会科学》、《求是》等顶尖人文社科期刊发表的学术论文 | 90分/篇 | ||||
B | 被SCI收录 | 按区计分 | |||
被SSCI 、AHCI收录,《中国社会科学文摘》或《新华文摘》全文转载 | 30分/篇 | ||||
C | 在国家权威期刊发表的学术论文,被EI、MEDLINE收录或《人大复印资料》全文转载 | 25分/篇 | |||
D | 在中文核心期刊(以2011版北京大学核心期刊目录为准)发表的学术论文或在国际性学术会议上宣读并被ISTP收录的论文 | 15分/篇 | |||
| 参加编著、翻译学术著作达2万字以上 | 5分/部 | |||
专利类和软件著作权计分 | 等级 | 作者排名顺序 | 计分 (分/项) | 1、获国家发明专利成果应有专利证书(或专利授权号),若该专利获得其他科研奖励者,以最高分计,不累加。 2、以名称相同或相近的项目申报实用新型专利授权和发明专利受理的加分只可取其中一项加分。 3、发明专利受理至授权每项最多可计30分,不可重复计分。 4、发明专利导师为第一申请人,研究生为第二申请人的最多计5项。 5、除发明专利外其他专利最多计算2项。 | |
发明专利 | 1 | 30 | |||
2 | 20 | ||||
申报获受理 | 10 | ||||
实用新型专利、 外观设计专利授权、 软件著作权 | 1 | 6 | |||
2 | 3 |
四、社会工作及获奖计分标准
(一) 思想政治优秀获奖计分标准
获得国家级表彰计30分,获得省级表彰计20分,得分不累计。
(二) 社会工作职务计分标准
在校期间担任学校、学院或班级学生干部(含助管),根据担任的职务及工作表现情况适当给予加分,但最高不超过6分。
1、在校研究生会担任主席、副主席者最高加6分。在院研究生会担任主席、副主席者最高加4分。
2、担任校研究生会部长、副部长级干部者最高加4分;干事级最高加2分;担任研究生党支部书记者最高加3分。
3、在班级中担任班长、团支书者最高加3分;其他班委最高加2分。
4、在学院中担任研究生助管最高加3分。
(上述干部级别加分不累加,由动态学业奖学金评定委员会成员依据班干部具体工作情况打分,分值在给定范围内。)
(三) 参加社会实践活动、学术活动等计分标准
参加社会实践、学术及文体活动根据表现情况适当给予加分,但最高不超过6分。
(四)参加学术科技竞赛获奖计分标准
类别 | 名次 | 获奖等级 | 计分标准 | 说明 |
一类 赛事 | 1 | 一 | 15 | 1、赛事类别等级按照学校核定类别等级为标准。 2、加分项目应有相关文件、证书、原件或部门证明予以证实,否则不予认可。未设奖励名次的奖项按同级别的最高等级计分。 3、学科竞赛若为团体,所有成员均获得该项相应名次得分。 |
2-3 | 二 | 12 | ||
4-5 | 三 | 10 | ||
二类 赛事 | 1 | 一 | 12 | |
2-3 | 二 | 10 | ||
4-5 | 三 | 8 | ||
三类 赛事 | 1 | 一 | 10 | |
2-3 | 二 | 8 | ||
4-5 | 三 | 6 | ||
校级 及其他 | 1 | 一 | 4 | |
2-3 | 二 | 3 | ||
4-5 | 三 | 2 |
五、本计分标准由生物医学研究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