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见习基地名称 | 建成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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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广东贝林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 2012年7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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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贵州新联爆破工程有限公司 | 2012年7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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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武汉科技大学电控设备厂 | 2012年2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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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兰州方大炭素有限公司 | 2009年2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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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武汉三源特种建材有限责任公司 | 2012年12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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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武汉明源动力软件有限公司 | 2012年12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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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楚雄德胜煤化工有限公司 | 2012年4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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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河南省顺成集团煤焦有限公司 | 2012年5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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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武汉天实新材料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 2012年11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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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武汉重冶机械成套设备集团有限公司 | 2012年11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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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武汉明源动力软件有限公司 | 2012年12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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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首钢集团 | 2009年2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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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上海其胜设备有限公司 | 2009年2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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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张家港浦项不锈钢有限公司 | 2009年2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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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武汉市第十一医院 | 2010年12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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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武汉金石开科技有限公司 | 2012年9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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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武汉鼎焕环保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 2012年6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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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昌华电气设备集团有限公司 | 2010年7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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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上海海鹏特种车辆有限公司 | 2011年3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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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武汉天马自动变速箱公司 | 2011年4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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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湖北环瑞景观艺术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 2012年3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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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盛唐风创意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 2012年3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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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福建冷华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 2012年4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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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北京窝窝团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 2011年8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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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武汉新纯派生活有限公司 | 2010年10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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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中建钢构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 2012年12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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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武汉宝斯骏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 2013年9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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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团的十六大、十六届二中全会精神,团中央决定动员全团力量,遵循市场机制和社会公益活动的基本规则,面向应届大中专毕业生、已毕业未就业大中专毕业生、下岗失业青年和青年农民工,广泛动员和争取在各类企事业单位中建立共青团“青年就业创业见习基地”, 为青年积累工作经验、提高就业创业能力提供帮助,为用人单位选人搭建平台。
一、基本原则
1.三级建立。团中央、省级团委和团市(地)委、学校团委分别联系企事业单位募集岗位,建立见习基地。
2.三级授牌。提供10个以上见习岗位的企事业单位即可授牌。团中央、省级团委、团市(地)委原则上谁建立谁授牌。下级团委也可以向上级团委申请授牌,其中:在一个见习周期内提供20个以上岗位,可申请省级团委授牌;在一个见习周期内提供30个以上岗位,可申请团中央授牌。
3.属地协调。团中央联系建立的见习基地,按见习基地所在地由团省委统一协调,市(地)、县(区)团委负责具体对接工作。
4.动态管理。授牌单位负责评价本级所建立的见习基地的运转情况,对未履行合同约定的见习基地予以摘牌,对工作优异的见习基地以适当方式予以表彰。原则上每年评价一次。
5.基层对接。团中央、省级团委、团市(地)委联系到的企事业单位和岗位提供给基层团组织使用,由市(地)、县(区)团委,根据岗位需求情况组织推荐本地应届大中专毕业生、已毕业未就业大中专毕业生、下岗失业青年和青年农民工参加见习,可以优先考虑有创业意向、家庭经济困难、初次就业的青年。学校团委联系建立的见习基地可直接面向本校学生,自行运转,不再层层对接。
6.就近就便。原则上见习基地和见习人员在同一城市对接,特殊情况由企事业单位和学校或相关机构协商。
二、建立标准和程序
见习基地的建立应充分考虑企事业单位的规模、行业分布及所能覆盖的青年群体类别等要素。
(一)建立标准
1.合法经营、依法纳税并处于正常生产经营状态的企事业单位,有提供见习岗位的意愿和接收见习人员的能力;
2.具备国家法定安全生产条件;
3.每年至少安排一期见习,每期一般为2至3个月,岗位数量不少于10个;
4.见习岗位的工作内容需具备一定的技术技能含量,见习基地不以短期劳务用工为主要功能;
5.能够为见习人员提供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和一定的基本生活补助;
6.见习结束后,能够为见习人员出具见习鉴定;
7.同等条件下,可以优先录用在本单位见习的青年。
(二)建立程序
1.团中央、省级团委和团市(地)委、高校团委按照见习基地建立标准,广泛联系相关企事业单位,经双方同意,签订共青团“青年就业创业见习基地合同”(见附件1),原则上谁建立谁签合同;
2.见习基地按照团中央制定的统一标识挂牌(标识式样另发)。挂牌期限一般为三年,具体见习岗位每年可根据企事业单位实际进行调整,三年期满,经评价合格的可继续挂牌。
三、见习人员的组织
见习人员的年龄一般在18至35岁之间。见习人员的组织和招收工作由市(地)、县(区)团委负责。
1.省级团委城市(青工)部、农村(青农)部和学校部负责见习人员招收工作的总体指导、协调和服务;
2.见习人员的具体招收工作由市(地)、县(区)团委和学校团委负责,并与相关企事业单位团委进行岗位对接。
四、见习人员的管理
见习人员在岗工作时间的管理以企事业单位为主,由企事业单位与见习人员签订见习协议书(参考文本见附件2、3、4);非在岗工作时间,应届大中专毕业生的管理由学校负责,其他见习人员的管理由招收的市(地)、县(区)团委负责。团中央、团省委有关部门对见习人员的管理进行跟踪指导。
附件:
1.共青团“青年就业创业见习基地”合同
2.青年就业创业见习协议书(参考文本1)
3.青年就业创业见习协议书(参考文本2)
4.青年就业创业见习协议书(参考文本3)
5.共青团“青年就业创业见习基地”信息汇总表
共青团中央
2009年1月11日